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本網 發布時間:2020-12-15 16:38:25 瀏覽次數:-
ZJFGS-2020-02
各鎮人民政府,區直各單位,區各人民團體,航空產業園管委會,駐區各單位:
《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試行)》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向區市場監管局反映。
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質量強區發展戰略,引導企業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和品牌帶動戰略,引領質量效益提升,提高我區優質產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推動我區產業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金灣優質產品是指我區企業生產(或種植、養殖)的,在質量、標準、品牌、科技創新方面獲得相關榮譽、資質的產品,以及在我區獲得相關榮譽和資質的企業所生產的主要產品。
本辦法所稱的主要產品是指質量、品牌、創新等方面能夠代表申報單位發展水平的產品。
第三條《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以下簡稱《推薦目錄》)編制工作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推薦目錄》可以作為政府采購、企事業單位采購、資金資助,以及金融機構投資決策等參考。
第五條 金灣區扶持優質產品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及其下設的目錄編制辦公室(以下簡稱編制辦)負責《推薦目錄》編制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六條申報列入《推薦目錄》的單位,應當在我區注冊、納稅、依法經營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第七條申報列入《推薦目錄》的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產品應當為我區企業品牌產品,包括委托其他地區生產,但以我區企業名義對外銷售,且在我區納稅并計算產值的產品。
(二)申報產品上一年度銷售額應當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
(三)申報產品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1)獲得國家、省專利優秀獎的產品,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或者國家地理標志認定的產品。
(2)獲得國家、廣東省、珠海市科技成果獎的產品。
(3)全國及廣東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含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或者工作組的承擔單位根據其主導制定或者修訂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所生產的對應產品。
(4)獲得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
(5)獲得中國質量獎或者提名獎、全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質量獎、珠海市市長質量獎、金灣區區長質量獎稱號或者市級以上政府部門認定的質量標桿企業、工業品牌培育示范單位的主要產品。
(6)金灣區產業發展重點企業名錄和創新驅動企業名錄中的企業生產的主要產品。
(7)區級(含)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農業龍頭企業,市級(含)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菜籃子基地,省級(含)以上農業主管部門認定的水產良種場、水產健康養殖示范場的主要產品。
(8)其他獲得市級(含)以上政府頒發的質量、品牌、科技創新相關榮譽、資質的產品。
前款涉及的榮譽和資質,應當在申報年度處于有效期內。
第八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列入《推薦目錄》:
(一)法律規定應取得相關證照而未取得的。
(二)不符合產業、環保、能源等政策要求的。
(三)近一年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質量事故或者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九條 下列產品不得列入《推薦目錄》:
(一)近3年內各級主管部門監督抽查出現產品不合格的。
(二)入選后容易產生消極影響的。
第三章 申報及編制流程
第十條申報單位申報列入《推薦目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申報表》;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執照等證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證明;
(三)申報單位及申報產品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包括申報單位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
(四)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諾書。
第十一條編制辦每年發布申報指南,明確申報的途徑、方式和目錄編制程序等。申報單位按照申報指南要求提出申報,并提交相應的書面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編制辦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申報材料沒有缺失項目的產品進行匯總,將匯總后的《推薦目錄》送審稿發送至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分別進行實質審核;全部成員單位均無異議的產品為通過審核的產品;任何一個成員有異議的,該產品將不予通過審核。
編制辦將通過審核的產品匯總形成《推薦目錄》公示稿,并通過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編制辦應當將異議及時分送成員單位進行審核。
公示期滿后,由編制辦提請領導小組召開審核工作會議,對收到的異議意見進行審核并作出決定,形成《推薦目錄》報批稿。編制辦應當及時將審核工作會議的決定通知提出異議的個人和相關單位。
《推薦目錄》報批稿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在珠海市金灣區人民政府網站對外公布。
第四章 責任要求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應當承諾申報產品符合國家、省、市相關要求及質量安全標準,并對其產品質量、安全等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申報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申報單位提供虛假申報材料、虛假承諾和聲明的,一經發現取消該單位產品列入《推薦目錄》資格,由該單位依法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產品已納入《推薦目錄》的,由編制辦刪除并向社會公告。相關記錄按照規定記入珠海市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金灣區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等信用登記和公示平臺。被取消資格的企業和單位,其所有產品三年內不得列入《推薦目錄》。
第十五條各審核單位應當根據自身職責,審核申報單位及申報產品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報條件,發現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予以注明并報編制辦。審核單位審核時,需要上級或其他單位協助的,應當及時向上級或其他單位請求協助,并結合已掌握的信息完成對《推薦目錄》送審稿的審核。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六條《推薦目錄》每年編制一次,自發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編制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管理辦法(試行)》(珠金府辦函〔2018〕51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文件詳見:
關于《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
【圖解】關于《金灣優質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試行)》的政策解讀